尼泊尔王国文化旅游航空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旅游局签订备忘录
来源:西藏自治区旅游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王国间的旅游合作,根据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在中国北京签订的谅解备忘录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旅游局(以下简称中国西藏方)和尼泊尔王国文化旅游航空部(以下简称尼方)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一)中国西藏方和尼方将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旅游局局长和尼泊尔王国文化旅游民航部联秘的领导下组成旅游共同协调委员会。
(二)委员会成员由双方委员会的领导推荐产生。委员会成员应来自双方旅游或与旅游有关的政府或民间组织。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双方边境管理机构的代表。
(三)委员会每年应分别在尼泊尔和中国西藏召开一次或多次会议,或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召开。
(四)会议的地点可选择在需处理问题的现场或双方认为合适的地点。
(五)会期和议程由双方通过外交渠道协商一致决定。
(六)双方委员会的领导应负责及时召开年度会议。联合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将于二00三年在尼泊尔举行。
第二条会议主办方只承担对方的住宿和交通费用。
第三条委员会有以下职责(一)商讨旅游领域里共同感兴趣的事宜。
(二)开发旅游合作的新领域。
(三)对共同感兴趣的事宜及时做出决定。
(四)监督、评估和回顾前次会议的有关决定。
(五)如须作出政策性或其他事项的决定时,应报告各自政府。
(六)通过双方协商,寻求解决旅游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的途径。
(七)商讨双方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王国政府间的旅游共同协调委员会将共同有效地执行谅解备忘录框架下达成的决议。
第五条本备忘录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备忘录于二00三年八月六日在加德满都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尼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以英文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泊尔王国 西藏自治区旅游局代表(张万生) 文化旅游民航部代表(亚嘉-普拉萨德-高汤姆)